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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治理赋能老城区焕发新活力******

微治理赋能老城区焕发新活力

——江苏南京玄武区以党建引领社区治理获实效

光明日报记者 苏雁 光明日报见习记者 李健  

  初冬,记者走进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街道双拜巷151号小区,只见一幢幢楼房外立面崭新平整,干净的沥青路上标线清晰,非机动车在车棚里停放有序,配电箱和下水井盖彩绘一新,休闲小广场上老人和孩子们怡然自得,到处洋溢着幸福安乐的气氛。“以前小区环境脏乱差,一进小区就心烦意乱。现在小区井井有条,有一种家的温馨。”家住双拜巷151号小区的周亚玲笑着说。

  这是近年来南京市玄武区老旧小区改造的一个缩影。自2020年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》印发以来,南京市玄武区在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基础上,致力于推动国企物业全面托底,破解老旧小区治理难题。江苏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副主任、教授周延胜表示,在特大城市中心城区通过党建引领基层治理,玄武区的做法无疑是非常有益的探索。

  瞄准基层治理难点,变“管字当头”为“服务为先”

  小区是基层治理的重要单元,也是服务群众的前沿阵地。家住樱驼花园颂和园小区的许文花说:“以前,我丢过三辆自行车。现在保安每天在社区分时段巡视,大家的安全感满满的。”

  记者看到,在颂和园小区每个楼栋单元里都有一张醒目的公告牌,上面有生活管家、红色管家、网格员、物业经理的联系信息及服务承诺,还有24小时的物业服务电话。居民们纷纷点赞小区的变化。

  “作为江苏省省会城市的中心城区,玄武区人口密度大、外来人口多,566个居民小区中,有437个是老旧小区,其中还有40%左右是零散小区。”南京市玄武区委书记闵一峰在“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玄武实践观摩点评会”上介绍说。

  闵一峰表示,城区建设起步早、基层治理难点多,老旧小区存在物业管理缺失、矛盾纠纷多发易发、居民自治意识不强等问题,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满意度。如何以党建强基固本、为治理赋能增效,是玄武区委、区政府一直积极探索、努力解决的关键问题。

  2020年7月,玄武区委、区政府明确由城建集团专门负责老城更新和新城开发。在精塑城区面貌的同时,主动响应民生诉求,成立下属百子物业公司,打造“百子红”党建品牌,扛起了无物业老旧小区托管的重任。

  变“管字当头”为“服务为先”。国企物业将传统观念中的管理对象变为服务对象,进而动员服务对象成为共治力量,不断巩固基层治理基础、夯实基层治理底板。两年多来,百子物业托管老旧小区达到268个(包括封闭小区52个、零散小区216个),服务面积超470万平方米,惠及居民超6万户。

  围绕“人”的融合,创新联合联动的治理机制

  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、二级研究员张卫表示:“以党建工作的全覆盖提升物业服务的品质,创新联合联动的机制,实现了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的融合,网格化和数字化的融合,玄武区在破解老旧小区治理难题上形成了可贵的经验。”

  西家大塘16-44号小区是百子物业首批托管的老旧小区,从“接得住”到“管得好”,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党建引领下的融合共治。围绕“人”的融合,玄武区实施“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”。一方面,由社区书记担任物业分公司党建指导员,做实做细企业党建,为物业管理注入“红色动能”;另一方面,由物业分公司经理担任社区大党委兼职委员,延伸管理服务触角,充分整合辖区资源。

  走进大树根小区的公共活动空间,在议事角贴着一张议事结果公示:“2022年5月23日下午,百子物业第二党小组联合社区组织大树根项目部红色管家(党员志愿者)召开民主议事会,就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听取群众意见,针对存在矛盾问题民主商议,共同制定化解矛盾的方法,及时有效地解答群众的疑惑。”

  这是玄武区在推进基层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一个创新机制。联席会议制度是由社区党组织牵头物业、管委会(业委会)共同协调解决物业服务及小区治理难题的重要制度,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。如有特殊情况,可以“一事一议”。

  从电梯加装到路灯更换,从车棚改造到治安管理,从车位供给到环境绿化……联席会议制度真正让居民从看客变主人,热心参与到小区治理之中,形成了“大家的事大家商量着办”的良好氛围。

  除此之外,小区里还活跃着一支由网格党支部书记、党员楼栋长等组成的“红色管家”队伍,他们轮流坐班,收集社情民意、解决群众诉求。“网格巡查、垃圾分类、疫情防控、调解纠纷、参与议事,可以说,就没有‘红色管家’不管的事儿。”大树根小区红色管家张顺宝自豪地说。

  舒适宜居的生活环境,离不开用心周到的服务

  雍园41号小区作为老旧小区,居民60%以上都是老年人,如何关爱老年人群体成为小区改造关注的重点。

  “一楼住户有补贴,凭什么我们二楼住户就没有呢?”“电梯建成后影响采光怎么办?”在居民议事会上,大家你一言我一语,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。为了方便老年人上下楼,社区党组织牵头召开近10场居民议事会,邀请物业前置介入,充分吸收群众意见,量身定制加装电梯方案。社区与物业共同配合,挨家挨户上门解释沟通,党员骨干不仅带头签署协议,还积极动员身边群众,最终实现了小区13个单元全覆盖加装电梯。

  不仅如此,雍园41号小区还引入智慧物业平台。小区物业负责人指着显示屏向记者介绍:“通过监控系统,可以对小区各处有一个整体把握。通过人脸识别,我们可以实时关注老年人的生活动态,如果他(她)24小时没出门,我们就会上门去问候并了解相关情况。”

  记者走访的每个小区都设置了“微服务角”,每周定期向居民免费提供理发、法律咨询、健康体检和上门助洁等服务。

  老旧小区改造赢得了居民们的交口称赞,大大提升了幸福感和满意度。张顺宝感慨:“这两年,我们老百姓感受到了小区服务和氛围翻天覆地的变化。”

  《光明日报》( 2023年01月06日 03版)

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“随手拍”吗?专家解读******

 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“随手拍”吗?

  专家: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

  ●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。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,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——随着自媒体、短视频平台的兴起,日常生活中,“随手拍”、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,不仅是公众人物,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,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

  ●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,公众人物、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。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,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,拍摄不构成侵权;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,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,且拍摄场合在家中、私人场所等,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

  ●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,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,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,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,随手拍、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。一旦发生侵权纠纷,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,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

  □ 本报记者   韩丹东

  □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

  近日,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,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。

  1月12日,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,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。经查,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,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,陈某某称未拍摄,双方发生争吵。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。经司法鉴定,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。

  随后,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。

 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,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——随着自媒体、短视频平台的兴起,日常生活中,“随手拍”、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,不仅是公众人物,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,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?

  多位专家接受《法治日报》记者采访时说,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,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,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,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,“随手拍”、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。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,应当依法协商解决,而不是依靠暴力。

 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

 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

  记者注意到,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,网上有不同的声音:有网友猜测,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,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,活该挨打;也有网友认为,王某某是公众人物,哪怕当时真被拍了,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。

  实际上,公众人物、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。

  同样在1月12日,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,并发文“这回被他发现了,对不住了,下回我会藏好点”。后续两人发生纠纷,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。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,引来网友热议。

 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,公众人物、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,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。无论是在机场,还是在逛街吃饭,公众人物、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。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、艺人居住的小区,偷拍其生活照,严重影响公众人物、艺人的正常生活。

  那么,到底能不能“随手拍”公众人物、艺人?公众人物、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?

  “相对于普通人而言,公众人物、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,‘随手拍’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。”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,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,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,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;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,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,且拍摄场合在家中、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,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。

  公众人物、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,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、狗仔的拍摄行为,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。

  对此,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,从法律上讲,公众人物、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,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。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,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、朋友小范围内传播,被偷拍人难以知晓,无须承担侵权责任;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,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,应当承担法律责任。

 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,由于公众人物、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,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,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、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。至于“容忍度”的边界问题,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,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。

  如果被发现偷拍,公众人物、艺人该如何制止呢?

  段英子说,偷拍、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,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,如果采取私力救济,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,控制好“度”,避免纠纷升级。

 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

 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

  在生活中,不仅仅是明星大腕,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。当下街拍流行,“摄影师”只需拉近镜头,按下快门,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。其中,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,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,随后被上传到网上。

 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,行不法之实。去年1月,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,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。经民警询问,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,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。

  冯晓青说,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,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,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,未经允许偷拍他人,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,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。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罪,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。其中,窃照(即偷拍)造成严重后果的,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“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,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,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。根据民法典规定,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,肖像作品权利人(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)不得以发表、复制、发行、出租、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。”段英子说。

 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,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,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、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,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,根据民法典规定,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。比较恶劣的行为,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。

  “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,更不能随意发布,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。”赵占领说,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,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,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,未暴露他人隐私的,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。

 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

 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

  在拍摄过程中,一些“摄影师”喜欢将人们最真实、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,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,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,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,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。

 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,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,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,急忙收拾摊位,头也不回地跑掉了,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。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,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,就给拍了下来,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,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,这才产生了误会。

  “后来,我每次拍摄前,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。”小曾说。

 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“遭遇”:去年4月,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,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。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。

 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,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,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,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,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。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,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。

  冯晓青告诉记者,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,未经公开的收藏、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,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。而照片一经公开,则要根据传播范围、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。

  赵占领说,偷拍、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,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,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,偷拍、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。

  “发现被拍后,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,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,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。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,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。”段英子说。

  那么,怎样的“随手拍”、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?

  “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,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,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,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、发布等行为,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,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。”段英子说。

 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、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,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?

  冯晓青说,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,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,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,且合同具有相对性,一旦发生侵权问题,平台不能推卸责任,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。平台赔偿之后,可以向发布者追偿。

  “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,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。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’,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,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。”段英子提醒说,拍摄也要依法而为。

  漫画/高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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